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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牙學碩博士學程甄選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3-08-15 12:08:2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明校字第1120011280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文校字第10400140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4月08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文校字第10500064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107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107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文校字第10700177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107學年度第十二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107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明校字第10800145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108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108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明校字第10900102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111學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11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明校字第1120011280號函公布
一、
為人才培育,特遴選優秀的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等在學學生至本校醫學院各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修讀碩、博士學位,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牙學碩博士學程甄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設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甄選委員會之組成及其職掌由本校醫學院另訂之。
三、
甄選簡章由甄選委員會擬訂,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四、
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學二年級或三年級下學期醫學系、中醫學系學生。
(二)本校在學三、四年級下學期牙醫學系學生。
(三)本校在學學士後中醫學系一年級下學期學生。
(四)本校在學醫學系、中醫系、牙醫系、後中醫系學生,具備國內外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已取得碩士學位者。
符合申請資格者,須備妥相關資料,向生物醫學研究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
招生名額:五至十五名。
六、
甄選方式:資料審查及深度面談。
七、
錄取:經甄選委員會面試核符資格者,即錄取為本學程學生。
八、
應考碩、博班資格:
(一)本學程學生(學士後中醫學系學生除外),需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二)本校學士後中醫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
(三)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依本校醫學院各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四項申請資格者,具備本學程博士班之應考資格。
九、
學雜費與助學金:
(一)本學程學生為本校在學學生者,免繳本碩、博士學位之學雜費。惟如先取得學士學位資格後,則須繳交未完成之碩、博士學位學雜費。
(二)本學程學生於原學系4年級(學士後中醫系學生於原學系3年級)期間,由學校補助助學金每月8,000元,共計12個月。但如學生未進入本校醫學院各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就讀,須繳回前述所領之助學金。
十、
學籍與修課相關事宜:
(一)本學程學生就讀期間其學業、學籍及兵役之處理,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學程學生就讀期間,如因故無法完成本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得終止修讀本碩士或博士學位,繼續修讀原學士班或碩士班學業;返回學士班就讀者,須補繳碩士班學雜費,並繳回已領之本學程助學金。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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