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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文校字第10400147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文教字第10600099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149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明教字第11200051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明教字第114000560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臨時案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安教字第114001543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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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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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實習(包含見習或臨床教學)。茲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設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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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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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採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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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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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擔任。
(二)置副主任委員二名,由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擔任。
(三)置委員若干人,由學院院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學生會代表二名、本校附設醫院代表二名、其他合作機構代表二名及校外法律學者專家一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各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核備及督導各「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合作機構之選定、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之訂定、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及輔導訪視等相關事項。
(三)督導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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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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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院各所屬實習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及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所屬之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所屬之「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實習課程規劃、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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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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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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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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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各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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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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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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