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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1-30 11:12:03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明學字第1110015394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文學字第1050000421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明學字第1080001585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明學字第1080013491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明學字第11100053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明學字第11100153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學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操行分數之等第區分,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七條暨「學生成績作業要點」第二、三條辦理。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採基本分制與日常評定兩種,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分者,其操行成績基本分數自動由80分加至85分,獎勵另計;曾受懲戒處分者,以基本分數80分為基準加減之。學生操行成績由系統設定基本分之外,另依下列日常評定辦法規定辦理。
一、全校教職員均負有學生考評之責,如體育、課外活動或其他表現優良情形,均由各單位於每學期第十七週(畢業班於第十三週)結束前,得以紙本或系統登錄獎懲建議及事由,經權責主管同意後,併算操行成績。
二、學期內擔任班級幹部,操行成績由系統直接列計嘉獎一次,不受導師另行重複獎勵限制。
三、學生如有應受獎懲事項,其加減操行分數之規定如下:
(一)記嘉獎一次加1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記大功一次加7.5分。
(二)記申誡一次減1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記大過一次減7.5分。
四、經記大過者本學期操行不得列為甲等,記小過者不得列為優等;「定期察看」大學部學生操行以60 分;研究生操行以70 分為核算標準,本學期不得變更。
第四條
大學部學生操行成績未滿60分;研究生操行成績未滿70分者,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二條予以退學之處分。應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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