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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更新日期 2018-09-21 11:48:13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文教字第1070013293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文教字第10500005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文教字第1070013293號函公布
壹、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從寬適用彈性修業機制,協助學生度過重大災害。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
貳、
影響學生正常學習重大災害之認定
本處理原則所稱影響學生無法正常學習之重大災害,由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參、
彈性修業機制之建立
一、 入學考試及資格
(一) 報名入學考試:本校協助提供考場應試服務;如學生未能應試,得申請退費。
(二) 招生報到: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辦理報到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三)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仍無法入學者,得視個案需求專案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
二、 註冊、繳費及選課
(一) 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及學分:本校選課機制得予放寬,使學生選課不受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數限制。
(二) 註冊及繳費:
1.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延後註冊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2. 學生所修科目學分如未達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得依所修學分數繳交學分費,毋須繳交全額學雜費。
(三) 跨校選課:
1. 學生如有就近修課之特殊需求,本校得予主動聯繫鄰近學校,協調學生就近跨校修讀課程;學校得視個案情形,酌情收取學分費。
2. 本校跨校選課條件得予放寬,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原就讀學校未開課程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
(四) 資格權利之保留:本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協助學生保留赴境外修讀雙聯學位、研修或交換之資格;參與職訓課程、建教或產學合作計畫等之資格。
三、 請假、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一) 修課方式:本校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得以彈性措施,如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協助學生修讀課程。
(二) 缺課請假: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學務處)請假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不受曠課勒令退學規定限制。
(三) 成績考核:本校得依科目性質,調整成績評定方式,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處理科目成績,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四) 學分抵免:本校得予放寬學生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數。
(五) 轉系:學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協助學生轉入適當系所修讀。
四、 休退學、復學、退費及修業期限
(一)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不受期末考試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休學期限屆滿仍無法復學者,得予專案延長休學期限。
(二) 本校得退回相關學雜費用,不受學生退學時間點限制。
(三) 本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使學生不受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規定限制。
(四) 若學生復學時遇有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本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所修業,且系所應對學生進行選課輔導。
(五) 若學生修業期限屆滿仍無法修畢應修科目學分者,學校得專案延長其修業期限。
五、 畢業資格條件
(一) 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本校依課程之科目性質,酌情調整課程(如實習、體育及服務學習)之學習內涵及學習時數。
(二) 其他畢業資格條件:得予放寬學生畢業資格條件(如英文檢定、證照考試),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肆、
本處理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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