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4-23 09:34:1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師字第1130005768號函公布 |
單位 |
教師發展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5 日文教字第105000393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12 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27 日文師字第105001419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 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 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6 日文師字第10700155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5 月13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 月27日明師字第10900056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明師字第1120001343號函公告
中國民國112年10月18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明師字第1120016004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13年4月10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師字第11300057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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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鼓勵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研究及服務之努力,貢獻卓越,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傑出教授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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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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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含以上且符合下列二款之一,得為「傑出教授」遴選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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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教師依該年度「教師評估辦法」評估結果,教學、研究及服務總分全校排名前20%者,並得自我推薦至學院參與遴選。
二、獲系、所、中心或院級主管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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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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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教授之候選人應於教學、關懷學生與輔導、研究及校院務服務有卓越事蹟。各學院可推薦之名額依單位教師人數比例為原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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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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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傑出教授」教師,各職級僅能獲獎一次,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二年內不再推薦,榮獲三次之教師,另頒贈「典範教師獎」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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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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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教授」遴選委員會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傑出教授代表3名、校外專家學者3名與學生代表2名(碩、博班各1名,由研究生事務處推薦)擔任委員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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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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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教授」遴選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決定「傑出教授」遴選名額、人選、獎金及時程。
二、修訂「中國醫藥大學傑出教授遴選與獎勵辦法」。
三、修訂「傑出教授」遴選機制。
四、評選「傑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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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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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教授」遴選評分機制如下:
一、初選:由遴選委員會校內委員,依各被推薦人資料,以教學、關懷學生與輔導、研究與校務服務等四項評分準則進行評分,評分後依教師職級(教授組、副教授組、助理教授組)遴選出各組實際推薦名額前40%教師進入複選。
二、複選:由遴選委員會委員(校內、外委員及學生代表)進行遴選,依候選教師書面資料與口頭報告進行綜合性評選,後依教師職級(教授組、副教授組、助理教授組)排序名次決定獲獎人。
三、傑出教授評選標準:
(一)教學具體事蹟及貢獻。
(二)關懷學生與輔導具體事蹟及貢獻。
(三)研究具體事蹟及貢獻。
(四)校院務服務具體事蹟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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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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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之「傑出教授」獲頒獎金與獎牌,並於行政會議公開頒發,另於校內外刊物及電子報上廣為報導,以資表揚,同時在本校舉辦之傑出教授經驗分享會分享傑出事蹟,進入複選未當選傑出教授教師,另頒發優良教師獎狀與獎金以資鼓勵,獎金來源由本校擇適當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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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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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由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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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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