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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6-01-02 14:01:36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安校字第1150000002號函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文校字第10500058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文校字第1070017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11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安校字第1150000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茲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並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制度。
第三條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院各所屬實習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及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所屬之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課程規劃、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一至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各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各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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