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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5-12-29 14:14:37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安校字第1140018340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4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文校字第10500057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9月0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文校字第10700169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明校字第11000066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05月15日11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安校字第1140018340號函公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為審議本院所屬系所實習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組織成員:
(一)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 置委員若干人,由副院長、各實習相關系所主管、教師代表各系三名、學生代表四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三、
工作執掌:
(一) 審議所屬之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 審議、監督及追蹤所屬之「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實習課程規劃、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 協調解決院內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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