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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5-12-31 09:34:37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安校字第1140018436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104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文校字第10500058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106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文校字第10700172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11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安校字第1140018436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本要點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
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與校級及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採三級制度。
三、
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主任委員,由醫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若干,由各實習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家長代表、校外專家學者、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實習課程規劃、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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