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規定

更新日期 2021-05-18 09:46:02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明校字第1100006194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醫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明校字第108001476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明校字第1100006194號函公布
一、
本系為明確辦理學生學分抵免事宜,依據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及學生選課作業辦法規定,特訂定「牙醫學系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系申請抵免學分學生包括:
(一)轉學(系)生。
(二)重考或重新入學之新生及其他新生。
(三)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70分(B-)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四)碩、博士班錄取生,預先修讀課程者。(成績達70分(B-)以上之科目始得抵免)。
(五)雙聯學制學生。
(六)學生在學期間出境修習相關科目,經依規定採認者。
三、
抵免學分規定:
(一)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轉學(系)生抵免總數以轉入年級前本系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2.重考或重新入學之新生,以抵免本系一年級所開之科目為限,且抵免後該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規定之下限學分數,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本學系欲提編年級前之必修課程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得由本系審核,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提高編級至二年級。
3.已具碩士學位以上之新生申請抵免科目,得由本系主任審核,另案簽經教務長核准後,提高編級至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4.入學前已修習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成績及格者,由軍訓暨生活輔導組、體育室及通識教育中心分別負責審查。
5.提編名額應以當年度學生實驗室座位容額而定。
(二)修讀碩、博士學位研究生之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碩士班研究生於修讀學士學位期間,選修碩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B-)以上,且該課程學分未計入其學士班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
2.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選修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B-),且該課程 學分未計入其碩士班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3.第一、二目之課程學分,已計入其取得學士、碩士學位時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不得再申請抵免;惟得經就讀研究所審核後,准予免修。
4.委託本校推廣教育中心開辦學分班之課程,得予抵免。
5.論文不得抵免或免修。
6.依本條規定核予免修科目之學分,均不計入現就讀研究所之畢業學分。
四、
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以科目名稱、學分及內容均相同者為原則,學分相同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性質相近者,學生應提供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主任審核認定之。
(二)學分不同之科目抵免︰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不得抵免,如申請抵免之科目為學年課程,得申請抵免一學期學分,並由本系及授課單位依已修讀課程內容核定抵免之學期。
3.原修讀課程如為整學年上下學期之科目,如僅修習一學期課程需經授課教師依已修讀課程內容核定後,方能抵免本系一學期的課程。
(三)專業科目(係指國考規定應修畢基礎學科應試資格及國考考科)一律不可抵免。
(四)大學部及碩、博士班學生申請抵免之科目需為最近五學年度內所修之學分(以修習該科時間為計算基準),且成績達70分(B-)以上,方得抵免。
(五)提高編級限於入學之當學期辦理,提高編級學生應修讀之必選修科目及畢業學分數以符合編入學年班之規定為原則。
(六)通識課程之抵免,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規劃為依據,歸屬相同領域者始得認列其科目學,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學生通識教育課程抵免學分審查原則」辦理。
(七)修業期間如因重(補)修科目名稱(學分)異動者,得修習新制課程抵之;其學分數不足者,需經系所主管同意,加修性質相近課程學分合抵之;惟多餘之學分數以不得認列為畢業學分為原則。
五、
抵免學分之申請與流程:
(一)抵免學分之申請於入(轉)學註冊後辦理,線上申請以一次為限。辦理抵免須於學校公告辦理期間內完成,特殊情形由本系先行審核,並簽請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後辦理抵免。
(二)申請學生須填具抵免學分表並附相關證件,畢(肄)業生附歷年成績表(肄業生另附轉學或修業證明書),至本系所辦理初審。
(三)初審完成後,本系所彙集抵免學分表送交教務處進行複審。複審完畢,經教務長核定後;登錄於各生歷年成績表(成績免錄)並註明入學之相關學籍資料。
六、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經核准抵免學分者,每學期仍需符合應修最低學分數。惟如確無適當課程可修讀者,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
另學生因上述因素,欲修習高年級課程者,同意上修牙醫師國家考試第一階段應試科目以外的基礎醫學課程(如組織學、生理學、微生物及免疫學、神經解剖、病理學、藥理學、大體解剖學)等。
七、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規定酌情抵免。
八、
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