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21系務會議通過
99.11.18簽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104學年度生科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5日104學年度生科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30日簽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104學年度生科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簽請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110學年度生科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9日111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明校字第1120005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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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班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生物科技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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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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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共30學分含博士論文12學分。
三、依照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辦理。
四、研究生發表之論文需以生物科技學系博士班(Department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之名義發表,始得以計算。
五、論文指導教授需為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或與通訊作者相同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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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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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歷年成績表一份。
2.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3. 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本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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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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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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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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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依據本系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選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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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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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系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得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 研究之方法。
2. 資料之來源。
3. 文字與結構。
4. 心得、創見或發明。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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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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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系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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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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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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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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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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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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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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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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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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