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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7-31 11:20:43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明校字第1140010846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05月29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陳院長核准後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104 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105 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105 學年度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陳院長核准後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 5月18日11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112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明校字第113000171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11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 07 月 17 日 113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明校字第11400108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生技實習及提高學生企業實習水準,以培養優秀之人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派至公司(單位)實習。
第三條
實習公司(單位)之分發,依學生志願選擇實習公司(單位),若有超額,則抽籤決定。實習公司(單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四條
本系推動實習業務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事項: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學生輔導: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指定校內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 1 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第五條
本系實習學生,若自行尋洽實習單位,須將所洽之實習單位提報本系,經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實習單位,分發實習。
第六條
分發實習之學生必須在實習前親筆簽署實習同意書,恪遵本辦法;違者取消該次之分發實習。實習同意書格式另訂。
第七條
每年分發實習學生,其實習起訖日期由本系與實習公司(單位)協商決定之;實習之科目學分依本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第八條
實習成績及報告
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時,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成績單。
第九條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十條
實習學生在公司(單位)實習期間,應恪遵本學系及各實習公司(單位) 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第十一條
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本系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後續由本系安排重新分發。
第十二條
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十條規定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
若為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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