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1-10 09:38:2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明研字第1110014677號函公布 |
單位 |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
內容 |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03日榮校字第0990006319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文研字第10600171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明研字第108000870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明研字第10900143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明研字第11100146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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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增加專任教師從事研究工作之競爭力,並提高學術研究水準,特訂「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提昇教師研究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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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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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原則
一、協助本校專任教師因未獲校內外研究經費補助,而無法延續其研究者。
二、鼓勵特殊研究領域教師進行持續性專題研究。
三、提昇欲升等教師之研究能量,以充實其研究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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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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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及條件:
一、本校專任教師及附設醫院專任主治醫師,且當年度未執行校內外研究計畫者。
計畫主持人需協同研發處,商請研究表現優異之輔導教師帶領研究。
二、本校專任教師及附設醫院專任主治醫師,且從事特殊領域研究者。
1.需敘明特殊研究領域之性質。
2.需闡述其持續性專題研究之內容及研發潛力。
3.計畫主持人亦得協同研發處,商請研究表現優異之輔導教師帶領研究。
三、本校專任教師於到達應升等年限前三年,未發表將升等職級所需主論文半數者。
計畫主持人需協同研發處,商請研究表現優異之輔導教師帶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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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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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式:詳細打字填寫規定之研究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該年度曾申請之校外政府補助計畫、評語與答辯資料各一式二份送交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
二、申請期限:申請期限為每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次數:在校服務期間以申請四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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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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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
一、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但不包括人事費及儀器設備費,經費依實際需要編列。
二、本補助計畫如有輔導教師,則經費由輔導教師統籌支配運用。
三、申請補助項按下列實際需要申請:
業務費(參考下列項目編列)
1.消耗性器材及藥品費。
2.實驗用動物費。
3.志願者實驗補助費。
4.問卷調查費 (需附調查名冊),每份 50~250 元。
5.電腦處理費。
6.郵電、印刷及資料檢索費。
7.實驗特殊需要經費。
8.差旅費。
9.油料費。
10.文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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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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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一、研究計畫審查方式: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二、研發處於接受申請後,將各研究計畫送請審查委員進行評審工作(酌量給予審查費:審查委員每件壹仟元),委員依據評審結果決定各計畫補助金額及補助優先順序,陳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計畫主持人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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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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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之核銷:
一、補助經費依計畫申請所列項目憑據核銷。
二、經費核銷請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支出憑證核銷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三、如未按原計畫執行者或於學期中離職者,將依合約追回已支付之補助經費,並不得申請下學年度之校內研究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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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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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
一、研究計畫於核定後,以一年期間執行完畢為原則,執行期滿後,於三個月內按一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未依規定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繳交報告後始得解除。
二、本計畫在執行期滿3年內,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成果發表於SCI、SSCI、EI、AHCI、TSCI、TSSCI、本校雜誌、國科會所列優良期刊雜誌、專利或技術移轉(其他期刊雜誌不列入成果考量),未如期發表研究成果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成果發表後使得解除。
三、論文發表時,必須將校(院)補助計畫編號置入文章,且每篇期刊論文限沖扺1件校院補助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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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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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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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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