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2-19 09:43:41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明師字第1080001828號函公布 單位 教師發展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文師字第1060005910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文師字第10600134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明師字第10800018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審議有關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位授予法」,以及「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特訂定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積極維護學術倫理,建立客觀公正之審議程序,並維護本校聲譽及保障當事人權益。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一、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三、臨床教師。
四、兼任教師。
五、研究計畫項下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
六、研究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大學部及碩、博班在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第二條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
三、抄襲、剽竊: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而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指教師送審論文及學生畢業論文係由他人代寫,非親撰之情事。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前項「申請資料」泛指學術相關文件,包括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等;「學術(研究)資料或成果」泛指作業、計畫書、技術報告、著作、作品、展演、專利等。
第四條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 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第五條
本校學術倫理中心接獲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後,依行政程序送學術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偕同兩名委員進行審議,經認定為學術倫理案件時,則受理此檢舉案件,另成立專案小組處理,並由主任委員呈報校長案件事由。專案小組由學術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依受理案件指派五至七名專家學者組成,由本校教授、國立大學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院士與法律專家擔任。受理案件於審議期間與審議後,專案小組所有成員應恪遵保密及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對於與受理案件之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或情事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三、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四、近五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五、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六、相關利害關係人。
七、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八、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者。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如有迴避之須,得自行申請迴避。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若未自行迴避者,專案小組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專案小組審議受理案件期間,由成員互選產生主席,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以書面檢附證據,並附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向本校提出。其以化名、匿名或無具體事證,本校得不予受理。對於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單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第七條
學術倫理案件採兩階段進行審議。
一、初審:1.專案小組審視相關資料後,若認定未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者,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核備並結案。
2.若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疑慮,應通知被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
3.專案小組審議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時,審議期間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額外書面或口頭答辯,審查結果須詳列審查方式、違反事證、違反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進行決議。
二、複審: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學術倫理委員會進行審議決議後,由主任委員呈報校長,同時函轉相關單位或委員會做後續處置。
第八條
被檢舉人經專案小組認定本人或涉及之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懲處之建議。
一、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懲處項目如下,並可多項採計:
(一)針對違規案已核定之補助應予撤銷或終中止補助,並應繳還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不受理申請送審教師資格之限期,比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情節輕重做出不受理各項獎勵及研究補助之期限懲處。
(四)停止發放支領中之彈性薪資。若以違反學術倫理之著作申請彈性薪資者,追回違反案件涉及期間所支領之部分或全部彈性薪資;情節重大者,得追回前3年所支領之彈性薪資。
(五)ㄧ定期間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或其他停權措施之處分。
(六)撤銷自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
(七)解聘(僱)。
(八)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九)書面告誡。
(十)其他適當之懲處措施。
二、第二條第六款人員,懲處項目如下,並可多項採計:
(一)針對違規案已核定之補助、獎學金等應予撤銷或終止補助,並得命催還
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停止受理學位申請或各項獎勵、獎學金及研究補助申請若干年。
(三)撤銷學位。
(四)開除學籍。
(五)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六)書面告誡。
(七)其他適當之懲處措施。
第九條
被檢舉人經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決議有違反學術倫理,所作之懲處建議得視情節輕重決議公開相關資訊,並依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應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成書面,送達被檢舉人、檢舉人。
二、第二條第五款人員:送計畫主持人執行。
三、第二條第六款人員: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執行;兼任研究計畫項下助理者,併送計畫主持人執行。
專任教師具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情事者,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
專任教師之解聘,依教師法規定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辦理;專業及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兼任教師之解聘,比照辦理。
第二條所列人員經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所作之懲處建議,由本校相關單位進行後續處理,並由本校學術倫理中心進行相關監管機制。
第十條
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若經專案小組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學術倫理之疑慮,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針對被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被檢舉人應於收到專案小組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專案小組亦得視需要得約談被檢舉人。初審應於學術倫理委員會受理檢舉案件之次日起兩個半月內完成。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學術倫理委員會於受理檢舉案件之次日起,所有處理時程應於四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經學術倫理委員會決議未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案件,原檢舉人或第三人得因有具體新事證再次提出檢舉,由學術倫理中心受理後依本辦法重啟審議程序。
第十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濫行檢舉者,學術倫理中心得送請各權責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校外人士濫行檢舉者,本校得送請其所屬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