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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 2025-05-09 09:27:51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院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校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院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院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1月1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5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4月01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提升教學品質,強化實習的成效,特設置實習指導教師,以促進教學相長之目標。
第二條
與本系建教合作之實習單位,其指導本系學生實習之專業人員須具備以下資格:
1.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2.持有相關領域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合格或高等考試通過之證照。
3.具備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申請人須向本系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簽請院長核准,由學院統一核發聘書,聘任為本系實習指導教師,協助學生完成實習教學工作。
第三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學系專任教師名額,每年度一聘,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且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與各類實習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2(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2名學生)。
第五條
實習單位包括教學醫院、社區藥局及藥廠等專業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聘書。由實習單位向本系提出申請,經審查推薦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本系統一製作並頒發感謝狀。
第六條
本細則由本委員會提出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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