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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8-14 14:46:15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明校字第1120011240號函公布 單位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02月26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生技製藥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105學年度第1次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4次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111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111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明校字第11200112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碩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班修業滿四年,且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二、通過本學程博士二年級下學期「博士學位資格考核」。
三、本學程研究生發表之論文得不受 Impact Factor 限制,惟須含有一篇已發表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論文(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 者),並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一)一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為第一作者)
(二)提交正式申請送件國際專利申請書(研究生須為發明人之一)。
(三)提交正式申請送件科技專案研發計畫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四)提交正式申請送件營運企劃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五)與簽約產學合作單位共同擬定之專業報告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資格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學程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需檢附系或班排名)。
(三)指導教授推薦書。
(四)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ㄧ份。
(五)研究進度、成果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三、經本學程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學程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三)曾擔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學程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視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學程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學程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學位論文。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學程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程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第十條
學位論文抽換及授權變更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學位考試委員會會議核准。
二、申請時,應填具中國醫藥大學學位論文抽換、授權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上所列各項文件。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依所屬系所規定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准。
四、原繳交之論文應保留於學程辦公室。
第十一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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