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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際合作研究計劃補助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9-01 10:27:20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文公字第1060011625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幕僚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文公字第1060011625號函公布
一、
為鼓勵本校教師建立國際研究夥伴關係及申請國際合作研究計劃,以提升本校國際合作研究動能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國際合作研究計劃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申請人之資格: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三、
本辦法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劃及建立國際研究夥伴關係之雙邊或多邊交流計畫(包括短期訪問計畫、研究訪問計畫及雙邊研討會計畫),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跨國合作補助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獲得政府機構、國衛院或國外機構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雙邊或多邊交流計畫補助,每件於本校執行之個人型計畫給予經費補助以不超過五十萬元為原則。若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則整件整合型研究計劃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一佰萬元為原則。
(二)培育合作補助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申請政府機構、國衛院或國外機構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雙邊或多邊交流計畫未獲補助者,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得給予先期補助,每件於本校執行之計畫最高給予二十萬元補助為原則。若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則整件整合型研究計劃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創新前瞻合作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與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創新前瞻研究合作,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得給予創新前瞻合作計畫補助,每件於本校執行計畫之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後決定。
四、
補助項目:本辦法原則上補助執行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 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國外學者來台費用及國外差旅費(含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研究人力費限補助兼任助理與工讀生。
五、
申請方式:申請跨國合作補助計畫及培育合作補助計畫者,請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原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創新前瞻合作計畫者,請檢附申請表、計畫申請書、主持人之研究成果及國際一流研究團隊之相關資料。備齊申請資料後請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六、
計畫審查:
計劃之審查由校長遴聘委員五至七人組成計畫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其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劃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劃能力。
(二)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
(三)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
(四)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
(五)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七、
獲培育合作補助計畫之主持人應於一年內再次申請政府機構、國衛院或國外機構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雙邊或多邊交流計畫。若計畫主持人未履行此義務,則必須繳回此計畫之全部補助款。
八、
結案報告:計畫主持人須於計畫補助期限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電子檔計畫成果報告書,送交國際事務處備查。
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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