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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更新日期 2017-10-05 15:57:02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文師字第1060013421號函公布 單位 教師發展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文師字第1060013421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維護學術倫理、建立學術研究人員之自律責任以精進學術研究品質,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一)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三)臨床教師。
(四)兼任教師。
(五)研究計畫項下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
(六)研究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大學部及碩、博班在學生。
三、
本校上述之人員應遵守及推行以下各項之學術倫理自律規範:
(一)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二)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三)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四)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五)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六)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且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會有誤導之嫌疑。
4、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七)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同時應注意下列兩點:
1、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於學術自律範圍。
(八)一稿多投的避免:一稿(論文及計畫)多投將造成審查資源的重複與浪費,應該避免。研究計畫亦應避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補助。同一研究計畫若同時申請不同經費,應於計畫中說明。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應擇一執行。若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九)共同作者的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
(十)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十一)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二)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本校主管單位(學術倫理中心)舉報。
四、
本校對學術倫理的責任與管理:本校有責任對本規範適用之人員進行學術倫理規範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本校主管單位(學術倫理中心),對於發現本規範適用之人員有違反上述規範或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時,應秉持主動、及時、公正、專業、保密之原則,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並對善意舉報人負保密與保護責任。
五、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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