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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7-11-09 11:06:24 文號 文校字第1060015124號 單位 人文與科技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0日105學年度人文與科技學院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106學年度人文與科技學院暨通識教育中心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文校字第10600151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人文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院全體專任教師
二、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推選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學生代表:由本院推選學生代表人擔任,任期一年。
四、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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