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03 09:23:02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文總字第1070016917號函公布 |
單位 |
事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文總字第10700169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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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公務車輛管理更切合實際需求,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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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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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外,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且車輛足以負荷及調派時,依下列優先次序申請派車:
一、接送來校視察、訪問、演講之貴賓。
二、接送各單位主管洽公、出席各種與公務有關之集會。
三、接送各單位主管因公出國往返機場。
四、臨時性用車且經核准者。
五、因特殊情況經總務長核准者,其派車及優先順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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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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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之外或例假日,如因公務或特殊理由必須使用車輛,應事先於三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使得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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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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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員按照各單位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之先後緩急調派,但如發生緊急事故或車輛臨時不足分配時,得通知原申請人停止派用車,或調整派車時間;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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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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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外賓派用車輛,限與全校性公務有關,接送之外,除正式之公務拜訪,其他招待參觀遊覽,應由接待單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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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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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至機場車站迎接賓客,為顧及禮節及考量停車之困難,請原申請單位派員隨車前往迎接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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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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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大宗郵件或重型包裹,請原寄發郵件單位於前三日申請完畢,並派員隨往協助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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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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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於乘車時應遵守下列各項:
一、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變更行程,用車人員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二、使用人應維持車內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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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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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一、申請派車應於校務電子簽核系統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開會通知等),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事務組辦理,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事務組辦理。
二、緊急臨時之派車,請單位主管先洽辦,後續仍須補填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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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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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且不得在外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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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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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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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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