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領
(一)新進員工體格檢查
1.僱用時應依據作業場所特性,實施一般體格檢查或特殊體格檢查,報到時須完成檢查並繳交體檢表至環安室,體檢醫院需於勞動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健康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檢查期限為三個月內。
2.勞僱型兼任助理為學生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體格檢查,其檢查得適用「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3.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二)在職員工之健康檢查
1.一般員工每年提供一次員工健康檢查,分為進階健檢及普通健檢,依員工年齡決定進階體檢施作頻率,未接受進階體檢之年度則做普通體檢,員工健檢委託本校附設醫院辦理。
2.員工健檢之進階體檢施作頻率,依年齡級距分為三級:
(1)年齡未滿40歲者,每三年一次進階體檢。
(2)年齡40歲以上,未滿55歲者,每二年一次進階體檢。
(3)年齡55歲以上者,每年一次進階體檢。
前項健檢規畫每三年為一輪,年齡認定以「規劃年度減去出生年次之值」,如107、108、109為同一輪規畫,三年內年齡認定皆為「107年減去出生年次之值」。
新進員工到職當年度不施作員工健檢,到職後的第一次員工健檢施作普通健檢,之後依年齡級距決定進階體檢施作頻率。
3.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員工,在職期間每年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如附件一)。
(三)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1.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3.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5.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6.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及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四)員工健檢之結果,由附設醫院健檢中心以紙本方式交給員工,並提供電子檔供本校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做為健康管理之用。校方可依健檢結果並參採醫師依勞工保護規則附表十一之建議(如附件二),適當配置適當場所。
(五)員工之健康檢查結果,如證實患病有影響工作或使他人受感染之虞時,依其嚴重程度安排工作調動或停職,以便接受治療。
(六)員工健康檢查及新進人員體格檢查,其標準及異常值分級如附件三,列為一級者由員工依照健檢報告之醫師總評建議自我管理;列為二級者,由本校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每二個月發送健康關懷通知(如附件四,以電子或紙本形式);列為三級管理者,由本校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每二個月發送健康關懷通知,並收案管理,追蹤員工複檢追蹤情形。列為立即追蹤者,由健檢中心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及本校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視情況通知直屬主管。
(七)員工有接受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義務。
(八)檢查紀錄由環安室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負責保存與管理,並應保障工隱私權,依作業內容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定之保存年限,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特殊健康檢查記錄至少保存10或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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