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1-15 10:42:55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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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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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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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駕駛服務品質,以提供同仁整潔、安全舒適之交通工具,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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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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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項目:
一、身體健康:如經醫師判斷,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學校得視病情輕重及復原期間之長短,予以改派其他工作或資遣。
二、車輛保養與清潔維護:
(一)每次出車前,應先作好車輛安全保養檢查及清洗,確保行車安。(檢查表另訂之)。
(二)車輛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乘座人員得提供意見調查表,送總務處督導改進,並作為駕駛員年度考績之參考。(意見調查表另訂之)
三、服裝儀容與服務態度:
(一)出車時服裝儀容應求整潔,不著短褲、背心或拖鞋。
(二)行車時不得嚼檳榔,或在車內吸煙。
(三)行車途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如收聽路況報導或播放音樂,音量應適當。
四、生活需正常,需有充分睡眠,開車時不能打瞌睡,上班時間嚴禁喝酒或兼差;違反者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情節嚴重得予以停職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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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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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規、肇事事件之處理:
一、車輛違規:
(一)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而被舉發或逕行告發時,罰鍰由駕駛個人自行負責,並列入年度考績。
(二)乘座人員不得任意要求駕駛違反交通規則。
二、車輛肇事:
(一)車輛發生擦撞或車禍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迅速通知警察單位或保險公司,到現場鑑定責任。
(二)車輛肇事後,如因個人疏忽未按上述程序處理,因而造成保險公司無法理賠時,駕駛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並列入年度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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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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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原則上駕駛每日於08:00-17:00之間,得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二)在不影響正常公務原則,得依學校教職員工請、休假辦法辦理請假,但應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三)出勤超過正常上班時間可申報加班費。
(四)若出勤需過夜,則依本校相關出差報支旅費要點申請住宿費用。
(五)出勤時間用餐由司機自理,不另給津貼。
二、義務:
(一)本校駕駛均應取得交通部所核發小客車以上駕照資格,並能行駛台灣地區道路者為限,如駕駛在學校錄用面試時,以蒙騙不實之手段通過錄用,學校於發現後可隨時予於解職。
(二)駕駛所開之車輛(包括七人座、九人座,校長座車等),本校可視駕駛員之專長或依任務需要分派不同之車輛,駕駛不得有異議或藉故推諉,亦不得要求任何額外之津貼。
(三)學校如因任務需要,可分派本職以外之其他工作。
(四)上班時間內如無出車或特殊任務時,不得離開校區以便臨時公務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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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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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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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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