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11-01 11:35:1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明研字第1120015397號函公布 |
單位 |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 6月28 日榮研字第10200077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文研字第10600155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05月29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明研字第10800081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明研字第1120015397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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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校為協助新進教師及研究人員投入學術研究,補助經費充實教學與研究能量,以期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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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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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以下兩者皆需符合):
(一)本校新聘到校三年內之助理教授及講師。
(二)已到職滿一年(含以上)之申請者,需有執行中或曾申請國科會具研究性質之專題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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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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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件數:每人每學年度以申請壹案補助為限。
(二)申請期限:每年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於學術研究管理系統開放期間至線上提出申請,無需繳送紙本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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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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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原則。
(二)申請補助項目按下列實際需要申請:
1.人事費(含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無計畫主持人費)
2.儀器設備費
3.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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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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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研發處接受申請後,將各研究計畫送請審查委員進行評審工作(酌量給予審查費:審查委員每件壹仟元),委員依據評審結果決定各計畫補助金額及補助優先順序,呈校長核定後,通知計畫主持人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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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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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依校內相關規定申請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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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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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
(一)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於三個月內按一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未依規定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繳交報告後始得解除。
(二)本計畫在執行期滿二年內,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成果發表於SCI、SSCI、EI、AHCI、TSCI、TSSCI、本校雜誌、國科會所列優良期刊雜誌、專利或技術移轉(其他期刊雜誌不列入成果考量),未如期發表研究成果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成果發表後始得解除。
(三)論文發表時,必須將校(院)補助計畫編號置入文章,且每篇期刊論文限沖扺一件校院補助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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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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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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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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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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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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