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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9-01 11:15:13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明總字第1100010566號函公布 單位 事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增訂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榮總字第09700004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榮總字第09800030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榮總字第09800041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文總字第10400025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明總字第11000105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校舍、場地,加強本校與各界之連繫與服務,在不影響教學研究活動及行政作業下,適時提供校內各單位(含附設機構)、學生社團及校外社會公益團體或機構,舉辦活動、講習、會議之場地,特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使用範圍及優先順序:
一、全校性典禮及集會活動
二、教學、行政單位及附設機構辦理之集會、訓練活動與學術研討會
三、學生社團活動
四、社會公益團體舉辦之活動
五、依法成立之機構舉辦之活動
第三條
開放租借場地之會辦權責單位及收費項目如附表一。
第四條
借用手續:
一、於學校「教室及空間租借系統」上網確認開放租借之場地,校內單位(含附設機構)請於該系統登錄辦理,校外單位請來函提出申請,經總務處及會辦權責單位審核,簽奉核可後出借。
二、校外公益團體、機構須備有政府立案之登記證,以供查核。
三、校內單位(含附設機構)須於活動日三天前,校外單位須於兩週前發文,提出場地借用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四、需付費者於使用前應先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可採現金、即期支票或匯款至本校指定銀行帳戶等方式繳納。
第五條
注意事項:
一、本辦法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設施之借用,活動內容及安全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借用單位辦理之活動,未經本校或附設機構相關單位同意合辦或協辦者,不得冒用本校及附設機構之名義或任何形式作廣告、宣傳,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三、借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場地用途或再私下轉借,並應負責管理場內、外秩序,辦理之活動違反原申請活動內容或有違法之虞者,本校得隨時終止借用場地,且不退還已收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校園及會場內外嚴禁吸菸,表演舞台嚴禁煙火及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拖拉道具或敲打。
五、不得攜帶易燃物或爆裂物及任何危險物品進入。
六、立夫教學大樓國際會議廳、校本部卓越大樓國際會議廳、史丹佛講堂、學生活動中心及立夫教學大樓101至105講堂內,不得飲食。
七、未經允許,會場內禁止擺設茶水、飲料、食品等,會場外不得裝設或張貼標識、旗幟、海報等。
八、使用單位應負責維持場內之清潔,垃圾確實分類及資源回收,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
九、申請場地借用時,請提出場地佈置圖;使用臨時燈光或設備,需先經報准後始得進行裝設及拆除。
十、使用期間因人為因素損壞之設備,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
十一、場地佈置及預演時間計為借用時段;假日借用場地如需於前一日進行場地佈置,借用單位務必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如於活動前臨時提出者,學校有權決定借用與否。
十二、校本部可提供汽機車收費停車,英才校區不提供停車位;如有大型設備須於前一日進行場地佈置,車輛於17:00後,始能進入校園臨停卸貨。
十三、本校如需緊急使用校舍場地時,得於使用日三天前通知借用單位,若因此取消借用,則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四、國際會議廳主要提供學術、藝文等教育學習活動使用,其他性質之活動應另以專簽辦理。
十五、寒、暑假期間開學前一週,配合教室環境清潔維護及設備查修作業,將依情形暫停部分教室借用。
十六、其他未盡事項,悉依學校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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