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1-12-17 09:11:10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為辦理藥學系學生見、實習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學生至社區藥局實習需為三年級以上曾修習國考一階考試科目【藥理學(含實驗)、藥物化學(含實驗)、藥物分析(含實驗)、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含實驗)、藥劑學(含實驗)、生物藥劑學】。
三、
依公平原則,規畫參加社區藥局實習同學,不論年級必須在每學年實習委員會公告實習意願調查表時,一律以實名制方式登錄欲前往實習區域及實習時間。 申請截止後,實習委員會將依據各區需求向當地藥師公會及健保藥局爭取實習名額。
四、
更動實習場域或時間原則:
1.如果該區可實習名額超過申請名額,實習生如欲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將列入第二輪分發。
2.如果實習時間該區可實習名額低於申請名額,實習生可以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但以一次為限。
五、
各區實習單位及名額公告後,學生實習總召將同學之志願整理成表格並交與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進行媒合。如第一輪媒合非實習生自身原因導致失敗,則可進入下一輪媒合作業。
六、
學生如欲申請藥廠、連鎖藥局、本委員會審查核可之藥品公司或藥事機構實習,則暫不參與社區藥局之媒合。藥廠、連鎖藥局、本委員會審查核可之藥品公司或藥事機構實習申請沒有通過的同學則由實習委員會協助媒合至社區藥局實習,違反者學分不算。
七、
藥廠、連鎖藥局、本委員會審查核可之藥品公司或藥事機構實習經媒合成功者,除特殊情況經本學系見、實習委員會同意外,不得任意放棄。同學未經實習委員會同意私自放棄,該年度將不再媒合實習。
八、
實習心得報告應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上傳,未上傳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九、
學生社區藥局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
十、
本細則經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