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0-13 15:45:26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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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藥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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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5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9月25日114學年度第2次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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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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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社區藥局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細則,作為執行學生社區藥局實習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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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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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至社區藥局[註一]實習需為三年級以上曾修習國考一階考試科目【藥理學(含實驗)、藥物化學(含實驗)、藥物分析(含實驗)、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含實驗)、藥劑學(含實驗)、生物藥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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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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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平原則,規畫參加社區藥局實習同學,必須在每學年本委員會公告實習意願調查表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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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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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動實習場域或時間原則:
1.如果該區可實習名額超過申請名額,實習生如欲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即放棄各區第一輪分發資格。
2.如果實習時間該區可實習名額低於申請名額,實習生可以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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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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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實習單位及名額公告後,學生實習總召將同學之志願整理成表格並交與本委員進行媒合。如第一輪媒合非實習生自身原因導致失敗,則可進入後續剩餘機構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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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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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經分發後,非經本委員會同意, 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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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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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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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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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實習經本委員會同意分發確定後至實習完成前,如因個人因素放棄實習需填寫「實習分發後放棄申請書」並送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申請案提經本委員會核備後,該年度不再分發且不具醫院實習第一志願分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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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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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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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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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區藥局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委員會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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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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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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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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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藥局採計下列單位之認證:
1.臺北市藥師公會(☑優良☑教學雙認證藥局)
2.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證書)
3.臺灣藥學會(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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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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