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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5-05-14 08:31:31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5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社區藥局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細則,作為執行學生社區藥局實習之依據。
第二條
學生至社區藥局[註一]實習需為三年級以上曾修習國考一階考試科目【藥理學(含實驗)、藥物化學(含實驗)、藥物分析(含實驗)、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含實驗)、藥劑學(含實驗)、生物藥劑學】。
第三條
依公平原則,規畫參加社區藥局實習同學,不論年級必須在每學年實習委員會公告實習意願調查表時,一律以實名制方式登錄欲前往實習區域及實習時間。
第四條
更動實習場域或時間原則:
1.如果該區可實習名額超過申請名額,實習生如欲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將列入第二輪分發。
2.如果實習時間該區可實習名額低於申請名額,實習生可以更動實習場域、地區或時間,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各區實習單位及名額公告後,學生實習總召將同學之志願整理成表格並交與藥學系實習委員會進行媒合。如第一輪媒合非實習生自身原因導致失敗,則可進入下一輪媒合作業。
第六條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在實習期間,如遇事實困難,由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解決之。
第七條
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第八條
學生之實習經本委員會同意分發確定後,如因個人因素放棄實習需填寫「放棄實習聲明書(附表)」並送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申請案提經本學系見實習委員會核備後,該年度不再分發實習且隔年不具第一輪分發權利。
第九條
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第十條
學生社區藥局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
係指:1.社區藥局,2.GMP 藥廠,3.經本系實習委員會議審查核可的藥品公司,4.有辦理藥事業務的公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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