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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針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3-02-24 13:09:34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明校字第1120002321號函公布 單位 針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針灸研究所10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2日針灸研究所10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文校字第10700149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針灸研究所108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明校字第10800132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8月09日針灸研究所111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中醫學院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明校字第112000232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所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第二條
本所為提昇研究品質,特訂此要點。
第三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須決定指導教授,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資格,須符合「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範。若未決定者,由所長依照其專業領域指定,研究生不得有異議。就學期間若因故需更換指導教授,需經由原指導與新任指導教授同意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變更。
第四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論文研究成果應於相關之學術性學會發表,且刊載於相關學術性期刊,博士論文之相關研究成果,須為原創性論文(original article),須被接受刊載於國際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相關學術性期刊,且為第一作者,並掛名本所,Impact Factor 分數總和至少4.0分(含)以上,論文通訊作者須為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本所正確名稱如下:Graduate Institute of Acupuncture Science, (College of Chinese Medicine,)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Taichung 40402, Taiwan (R.O.C.)
*本所正確名稱之括弧部分可省略
第五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實施辦法」及本校「學則」規定外,另須符合以下規定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最遲須於第三學年結束前通過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詳見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二、需參加二次國際學術研討會,其中至少一次發表口頭報告或張貼壁報或擔任座長。
三、博士論文研究成果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相關規定。
四、需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五、需修滿規定之教育時數。
第六條
博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不含休學生),每學年要參加專題討論報告一次。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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