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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0-31 12:03:03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300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3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配合科技部政策,強化國際產學合作,開拓國際合作業務,結合校內研發能量,擴大協助業界培育優秀人才,促進本校與外部機構合作研究前瞻技術,發展創新產品與應用,衍生新事業或新公司,以自主營運為原則,達成永續經營為目標,特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以下簡稱聯盟中心)
第二條
聯盟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扮演本校從事國內、外產學合作業務之對外統一聯絡窗口。
(二)藉由籌組聯盟,招募聯盟會員,自主營運,達成永續經營。
(三)負責聯絡、媒合國內、外之產學合作相關業務推動事宜。
(四)促進聯盟會員之國際產學合作。
(五)協助聯盟會員及校內研究團隊成立衍生公司。。
(六)協助聯盟會員培育人才與攬才。
(七)輔導聯盟會員運用前瞻科技、投入創新與技術升級。
(八)協助聯盟會員引進國際技術,強化技術競爭力。
第三條
聯盟中心由副校長擔任總督導,聯盟中心聘任專任執行長一人,以及具備產業或創投等資深經歷背景之產業聯絡專家數人,並得置研究人員及助理各若干人。聯盟中心人員聘用資格與工作酬金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聯盟中心所執行科技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經費項目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編列,並按本校會計程序規定核銷。另聯盟中心自營會員服務之衍生收入,依科技部國際產學合作計畫精神,以創新產學合作營運模式,永續經營為目標。由聯盟中心負責規劃與自主運用,聯盟中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本聯盟中心應為本校從事國際產學合作相關單位(包含產學合作處)之對外業務統一聯絡窗口,以有效運籌本校研究資源,擴大全校產學合作經營績效。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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