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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人員進用及支給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30 16:16:3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文產字第1070016881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文產字第10700168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執行科技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相關業務活動,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總中心人員進用及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畫人員,包括專任產業聯絡專家(執行長、營運長)、專、兼任研究人員、專、兼助理、臨時工及研究法人或業界借調或合聘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進用專、兼任人員職稱、職級及應具資格如下:
(一)產業聯絡中心執行長:為聯盟會員聯絡總窗口,負責聯盟之產學合作案媒合經營與目標達成。
(二)產業聯絡專家:對外招募國內外合作夥伴、會員,經營聯盟組織與活動。同時負責規劃、安排、主持產學創新合作會議工作小組,以及國際化推動。並協同/代理產業聯絡中心執行長執行產業聯絡相關服務。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業界。
(三)專任/兼任研究人員:協助聯盟中心從事主題前瞻技術趨勢與應用個案研究、規劃與開辦教育訓練課程以及從事國內外產學合作案相關之研究或技術服務等足以促進國際產學合作鏈結之相關研究事務。
(四)專任/兼任助理:專任助理責任以協助計畫主持人從事本聯盟各項決策管理業務,包括專案管理、財務、活動等行政支援,以及統籌各類為促成產學合作所需之國內及國際活動企劃與辦理。兼任助理責任以協助聯盟中心、計畫與產業聯絡家推行業務相關之行政業務、機構聯繫、相關資料或報告收集以及相關文書收集與整理。
(五)臨時工: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臨時人員規定進用之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遴選聘任規定如下:
(一)產業聯絡中心執行長:由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主持人遴選具產業經驗之學者專家聘任之。
(二)產業聯絡專家、專任/兼任研究人員及專任/兼任助理等職別人員得由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主持人或聯盟中心執行長直接推薦聘任之。
(三)聯盟中心各類人員取得推薦後,依照本校人事管理規定辦理人員聘用。
第五條
人員聘任與薪級:
(一)聯盟中心所屬人員聘任資格依循「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人員聘任資格表」辦理。
(二)專職人員聘任薪級依「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聘任人員工作酬金支給表」辦理。
依據前述標準及聘任人員之工作年資及專業能力等提敘職等與薪酬,如果薪資水準超過政府部會首長職級上限者,須先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
人員考核:
聯盟中心所屬執行長及產業聯絡專家人員,應與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主持人設定個人年度績效目標,並於年度結束進行績效考核。若未達績效目標者,應重啟執行企劃,調整工作內容。若於次年度亦未達標,則進行解聘。
第七條
本辦法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人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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