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臨床建教合作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1-24 13:34:49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文校字第1080001033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107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文校字第10800010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中醫學院中醫臨床師資與臨床教學場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中醫學院與教學醫院建教合作其要件如下:
一、建教合作醫院能配合中醫學院臨床教學師資與學術研究。
二、建教合作醫院能配合指導中醫學院學生實習與就業需求。
三、建教合作醫院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
第三條
本校中醫學院專任臨床師資至建教合作單位提供臨床服務模式:
一、建教合作醫院比照本校與附設醫院院校共聘模式,由建教合作醫院聘任為該單位醫師,本校中醫學院聘任為專任教師。
二、由雙方發給聘書,以一學年為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聘之,每次仍以一學年為期。
三、建教合作醫院之院校共聘人員核給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其臨床醫療服務津貼由建教合作醫院依該方規定核給,在建教合作醫院內之權利義務,由該單位自行規定之。其教學津貼由本校依規定支給專任教師之教學津貼費用,不另核發績效獎金,其權利與義務同本校中醫學院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事務所有之權利義務,應於聘約中規定之。
四、支領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之期間內,必須於建教合作醫院執行中醫醫療業務至少四診,每週最多六診,其中日間門診最多二診。
五、建教合作醫院師資需擔任教學工作,至少參與兩門中醫學科課程。
六、建教合作醫院師資在院校共聘期間完成研究報告或成果及論文發表等,應註明雙方機構名稱。
七、聘任及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八、考核辦法比照建教合作醫院與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九、依本辦法之規定聘任為專任中醫臨床師資者,其繼續服務期間為支領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時間之兩倍(含支領時間),提前離職者,需依該年度未服務之月數比例償還已領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之額度作為補償性違約金。特殊情形者,得經上簽陳請校長免罰。
第四條
建教合作醫院非專任本校中醫學院臨床師資:
一、建教合作醫院指導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學生實習之專業人員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並領有該領域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或高等考試通過之證照,且有五年以上專業經驗資格者,依照「中國醫藥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由中醫學院各學系查核後推薦,簽請中醫學院院長同意後由學院統一核發聘書,聘為中醫學院實習指導教師,協助中醫學院學生之見習、實習之教學。
二、實習指導教師不佔各學系專任教師名額,每學年一聘,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且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五條
建教合作醫院合作細則,包括雙方權利、義務、費用支付等,得由雙方另行議約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應由一家教學醫院試辦,具成效後始推廣至其他院所;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