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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1-22 16:57:09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0947號函公布 單位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文校字第10800013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107學年度第4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明校字第10900006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110學年度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明校字第111000463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112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學年度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09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法源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論文口試時間
畢業論文口試期間配合本校行事曆規定。
第三條
學位考試程序
本學程研究生學位考試應遵循並完成以下步驟:
一、於畢業論文口試之前一學期完成指導教授註冊。
二、於畢業論文口試該學期第十週前(含)完成計畫書發表。
三、於畢業論文口試該學期第十四週前(含)完成畢業論文口試線上申請。
四、於第二條規定之期間內通過畢業論文口試。
五、配合本校行事曆規定,繳交碩士論文、登錄學位考試成績並完成離校手續。
第四條
申請指導教授註冊:
一、指導教授註冊:本學程學生修完第一學年課程,取得畢業學分半數(含)以上(包括共同必修學分)者,得申請指導教授註冊。本學程學生非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另需完成基礎法律課程8學分以上,始得申請指導教授註冊。
二、註冊時應繳交「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如特殊理由擬延請本學程外之本校專任老師擔任主指導教授,或請校外老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學程事務會議同意。
三、因特殊事由需變更指導教授者,需提出原指導教授及變更後指導教授之雙方同意書,呈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
四、如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或不便表示意見時,得經由本學程事務委員會議同意後,呈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指導教授為學程主任時,則需呈請院長簽名同意。
第五條
申請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
一、「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申請書」應載明碩士論文題目,計畫書口試時間,計劃書口試委員名單,並經指導教授簽名後提交至本學程辦公室。
第六條
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
一、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為口頭發表,採公開型式,應有指導教授與至少一名具擔任口試資格之教師參與審查,並填寫「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畢業論文計畫書審查意見表」。
二、發表之畢業論文計畫書應包含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論文大綱與已完成的章節等至少共三章。
三、於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後如有大幅變動論文研究主題或方向,或更換指導教授之情事時,經指導教授認有重新舉辦計畫書發表之必要時,應依據本細則規定時程重新申請畢業論文計畫書發表。
第七條
申請畢業論文口試
一、申請畢業論文口試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進行線上申請,申請時應下載申請書及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線上申請之電子檔:
1.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2.論文原創性比對(含比對全文及結果)。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二)紙本文件送至學程辦公室:
1.學位考試申請書。
2.學位論文摘要。
3.論文原創性比對(比對結果部分,不須附全文)。
4.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口試除指導教授(包含共同指導教授)外,至少應有委員兩名,且至少一名需為校外委員。
三、指導教授應指定TSSCI第一級法學期刊之一作為論文撰寫格式。
第八條
畢業論文口試
一、畢業論文口試以總成績平均70分為及格分數。畢業論文得分及格者,口試委員得就論文內容決定為通過或修正後通過。畢業論文得分為不及格者,為不通過。
二、若為通過者,得逕行繳交碩士論文,辦理離校程序。
三、若為修正後通過者,應依據口試委員建議修正論文後經指導教授確認,始得提交。
四、不通過者,且其延長修業年限屆滿者,即不授與碩士學位。
五、不通過者,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依第三條申請照畢業論文口試日期提出重考申請,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畢業論文口試。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九條
繳交碩士論文、登錄學位考試成績並完成離校手續:
一、口試學生應於口試結束後三日內繳交下列資料至學程辦公室,考試結果須報學程主任備查:
(一)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碩士學位口試委員審定書。
(二)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碩士學位考試畢業論文考試總成績計算表。
(三)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碩士學位考試畢業論文考試成績計算及審查意見表(口試委員每人一份)。
二、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法學碩士學位(Master of Laws,LL.M.)。
 
第十條
違規與迴避:
一、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二、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畢業論文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巳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巳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一條
生效與修正: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或本學程事務會議決議辦理。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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