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1-22 17:04:57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0948號函公布 單位 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明校字第108000144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107學年度第4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明校字第10900006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110學年度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明校字第11100048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112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學年度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09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使本學程學生能依所學之科技管理相關專業知識,結合理論與實務,學提升研究能力,開設「論文」課程。
第三條
本學程論文課程為碩二下學期6學分之必修課程(108學年度入學生起適用)。
第四條
論文課程實施方式:
一、選定指導老師及論文題目:本學程學生修完第一學年課程,取得畢業學分半數(含)以上(包括共同必修學分),應申請並完成指導教授註冊及訂定研究主題,學生申請指導教授需獲得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之簽名同意,並繳交「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如本學程學生碩士論文之研究議題與本學程教師專長領域不合者,經學程事務會議核定,得邀請學程外之本校專任老師擔任主指導教授,或請校外老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惟當事人須先就指導教授建議人選提出書面說明。
三、本學程學生於因特殊事由需變更指導教授者,需提出原指導教授及變更後指導教授之雙方同意書,呈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
四、如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或不便表示意見時,得經由本學程事務會議同意後,呈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指導教授為學程主任時,則需呈請院長簽名同意。
第五條
論文計畫書口試方式及時間:
一、論文計畫書口試申請:應於碩一下學期(每年7月15日)前完成申請。
二、「論文計畫書口試申請書」應載明碩士論文題目,並經指導教授簽名後提交至本學程辦公室。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舉行:應於碩二上學期(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間辦理完成,逾期其畢業論文口試必須順延至少一學期。
四、論文計畫書口試方式:論文計畫書口試擇於專題討論課程時間辦理,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論文計畫書及畢業論文口試考試委員會組成委員以相同為原則。
五、發表之論文計畫書應包含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論文大綱與已完成的章節等至少共三章。
第六條
論文計畫書口試考試結果:
一、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及不通過。
二、若為修正後通過者,一切手續均須於口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未完成者,視為不及格。不通過者得申請複試,複試以一次為限;且委員審查費由學生自行負擔。應於口試結束後兩週內繳交「考試審查意見表」至學程辦公室備查。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考試結果須報學程主任備查。
四、論文計畫書口試複試與畢業論文口試須為不同學期。
五、論文計畫書及畢業論文口試版本核定:於口試前14日,備妥口試委員數目之論文,經學程主任及學程辦公室核章後,自行送交各口試委員。
第七條
畢業論文口試時間暨學位考試申請:
一、畢業論文口試時間: (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間舉行完成。(延畢或第一學期為每年12月15日至1月15日間舉行)。
二、學位考試線上申請:配合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進行線上申請,申請時應下載申請書及檢齊各項文件: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
1.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2.論文原創性比對(含比對全文及結果)。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二)紙本文件送至學程辦公室:
1.學位考試申請書。
2.學位論文摘要。
3.論文原創性比對(比對結果部分,不須附全文)。
4.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畢業論文口試須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除指導教授(包含共同指導教授)外,至少應有考試委員兩名,且至少一名需為校外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四、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程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九條
一、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管理學碩士學位(Master of BusinessAdministration,M.B.A)。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二、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條
論文撰寫格式依據「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碩士論文寫作格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或本學程事務會議決議辦理。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