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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4-02-22 10:19:5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2197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研究所
 內容
經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所務會議制訂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105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107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107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明校字第108000483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111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111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2197號函公布
一、
生物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特依「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在本所博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申請。
三、
申請期間:
(一)須於開學後兩個月內,至學生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二)向本所提交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單一份。
2.論文計畫書及其初步研究成果各一份。
四、
應考條件:
(一)依畢業學分認定表,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分),且及格者。
(二)資格考核須於博士班修業三年內完成並通過資格考核,未達成者將以退學處分。
五、
考核委員:
組成「資格考核委員會」辦理考試相關事宜,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由本所所長推薦,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本所所長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如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
六、
考核方式:
(一)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應提交博士論文計畫書及初步研究成果,交由考核委員以口試方式進行審查。
(二)資格考核成績以各委員評定成績之平均數計算之(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委員評定成績如在九十分以上、七十分以下請務必填寫考核意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三)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四)資格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申請考核,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學處分。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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