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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室使用與管理規則

更新日期 2022-04-20 13:38:1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明校字第1110004690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2日藥學院第二次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6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9日藥學院第三次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3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藥學院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明校字第10800099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藥學院110學年度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藥學院110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明校字第1110004690號函公布
一、
為維護共用儀器室之安全及儀器室設備、儀器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藥學院共用儀器是指使用藥學院經費購買之儀器皆屬共同儀器。藥學院共用儀器提供本校師生公平使用機會,並發揮最高使用頻率。因使用人數眾多,為減少儀器被濫用及損壞的機率、避免延宕本校師生研究的時間,並維護大學部/碩士班班級的受教權,在本學院管理下,開放自行使用,使用條件如下:
(一)通過認證才可使用的儀器:申請資格如下:
1.本校教職員
2.須具碩士生(含)以上、預研生、大學畢業(含)以上研究助理,但NMR500須具博士生、博士學歷之研究助理及研究員始可申請使用。
(二)第一次使用共用儀器前須填使用須知經指導老師簽名並經負責老師同意後方得使用。
三、
上課班級之使用與管理:
(一)共用儀器室由指導老師及學生共同維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當有持續性之實驗須於下課時間繼續進行時,上課老師仍須在旁指導,並維護學生安全。
(二)進入共用儀器室應按所編組別就位,並保持肅靜,不得喧嘩、嘻戲或飲食。
在共用儀器室內應服從教師指導,嚴守管理暨使用要點。
(三)在共用儀器室內應服從教師指導,嚴守管理暨使用要點。
(四)實驗前應詳細聆聽指導教師講解實驗內容、所需儀器操作程序及方法等。
(五)實驗所需儀器、附件應由指導老師指定研究生依規定辦理借用手續,並負責監督。
(六)學生使用儀器,使用後應交回,不得擅自攜出實驗室。
(七)學生所使用之設備、儀器,任課老師應於實驗前先詳點數量與檢視其堪用性,若有缺損,立即向管理人回報處理並於使用記錄簿登載狀況。
(八)使用電源,應先檢查插座、插頭規格及是否固定,並慎防觸電及用電過載。
(九)儀器室中之廢料、廢液,應投入指定容器,不可隨意棄置,並於當日清理,以維持儀器室之整潔。
(十)實驗進行時,學生應絕對按照操作步驟、方法進行,不可隨意更改,若遇到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迅速報告指導教師處理。
四、
本院共用儀器借用方式採取預約制:
(一)線上預約、紙本登記預約、門禁刷卡一律需要刷進及刷出之記錄,借用實驗室鑰匙需準時歸還(嚴禁複製鑰匙)。
(二)預約注意事項:大學部/研究所班級上課及儀器維修優先使用。
(三)如被發現或經檢舉未遵守2次以上,以停權處理之。
(四)使用本院未收費儀器,務必準時歸還儀器及鑰匙。
(五)未依規定歸還者,停權該實驗室使用儀器一個月,並提送院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報告。
五、
注意事項:
(一)務必詳實填寫使用紀錄表(未填寫者,經發現或被檢舉者,以停權處理之)。
(二)向管理者借用儀器(或附件)時,當場確實點清後才得以借出。
(三)歸還儀器(或附件)時,當場確實點清後,管理者或下一位借用者才得以簽收或借出。
(四)使用時,如遇異常事故,請於10分鐘內聯絡管理者/教師處理。另各儀器軟硬體之設定嚴禁擅自更改,若擅自更改設定及不當使用,致使儀器設備發生異常事項或蓄意破壞者,應負賠償責任並禁用。其鑑定送交本院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對鑑定之結果,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六、
儀器違規使用罰則:
(一)原則:
1.未依規定操作設備、儀器導致損壞者,修繕費依全額賠償,損壞之耗材依時價之1/2賠償。
2.依使用儀器時間的比例,攤提罰款。
(二)實驗課學生未依規定操作設備、儀器導致損壞者,由系經費分攤賠償;研究時未依規定操作設備、儀器導致損壞者,由指導教授或實驗室負責人負責賠償。
(三)案件有爭議時,其鑑定送交本院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對鑑定之結果,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七、
使用本院儀器時,請先詳閱本規則,經指導教師同意後,始辦理借用手續相關事宜。
八、
實驗完畢應將領用設備、附件清洗擦淨,清點數量並由指導教師檢視後放回原處或歸還設備管理人員保管。
九、
離開儀器室前應打掃清潔,並關閉所有的電源、水源、火源、關妥門窗後,請指導教師檢查方得離開。
十、
未按規定執行,經查證屬實者,停止該實驗室使用該儀器一個月,暫扣門卡並提送院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一、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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