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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培英計畫補助要點

更新日期 2023-03-02 16:18:3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明究字第1120002513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07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明究字第10800103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109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明究字第 1090015090 號函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110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明究字第11000150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111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明究字第1120002513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培育優秀學術人才,鼓勵博士生赴國外知名之校院或機構研習,以增進學術能力與國際視野,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培英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本校之計畫經費,故本要點適用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若計畫結束時,本要點隨之同時廢止。
三、
補助原則
(一)補助金額:以一年新臺幣六十萬至一百萬元,助學金以一年核發一次、上限兩年為原則。
(二)補助名額:每年2至4人。
四、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戶籍設於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本校博士班在學學生,就讀博士班一年以上者。
(三)外國語文能力須符合「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之標準,或符合該研習單位語文能力之要求。
五、
國外研習機構須為世界頂尖之國外大學、研究機構,另須提出說明前往該機構之動機與理由,並經校級優秀博士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六、
申請程序
(一)依照研究生事務處公告時間辦理。
(二)繳交資料:
1.申請表
2.教授推薦函
3.國外研習單位或國外指導教授接受前往研習之同意函
4.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5.大學、碩士與博士歷年成績單
6.國外研習計畫書,須以中文或英文撰寫,A4格式共二十頁以內。內容包含:
(1)研習計畫摘要。
(2)研習計畫之背景、目的與重要性。
(3)預計前往之國外研習單位及預期成果。
7.學生證影本、身分證影本及護照影本(有效期限須超過預定返國日期)
8.出國研習切結書
9.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七、
審查方式
(一)第一階段:於公告截止日期前,各系所彙整申請案件,或由申請人自行繳交,送至研究生事務處彙整,逾期或缺件不予受理。
(二)第二階段:將申請案件送校級審查委員會審議。
(三)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於研究生事務處網頁公告。
八、
出國前手續
(一)獲核定補助者,應報請系所簽至學生事務處、國際事務處、研究生事務處,經校長核准後始得出國。
(二)具役男身分之獲核定補助者,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至遲於出國前二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由學務處備函,向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出境審核,經核准後始得出國。
九、
補助期間應遵守義務
(一)獲核定補助者,於赴國外校院或機構研習期間內,仍應保有在學身分,並履行原就讀系所之義務,如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自休學、退學、未返國完成學業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二)獲核定補助者抵達研習單位後,須請研習單位出具「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並載明報到日期。離開研習單位前,須請研習單位提供「研習結束證明」,並載明研習結束日期。報到日期即為「實際研習起始日」,報到日不得早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離境戳記日。研習結束日即為「實際研習截止日」,研習結束日不得晚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入境戳記日。
(三)獲核定補助者,同一補助期間不得兼領本國之獎助學金,違者取消資格,並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四)獲核定補助者,得由雙方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學生須悉心聽從指導。
(五)獲核定補助者,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憑證至研究生事務處,以利後續行政作業。若為應屆畢業生,應在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期限前,先至研究生事務處繳交上述文件後始得離校,或事先完成延後畢業相關申請。
(六)獲核定補助者,出國期間之學藉、學業及兵役等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相關經費須依本校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七)獲核定補助者如因懷孕或重大疾病,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1.於出國前發生上述事件,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保留資格一年。如未取得同意,則不得申請保留,但可於博士班修業期間再次提出申請。而已領取之補助費用,需先行返還。
2.於國外研習期間發生上述事件得提前返國,返國時國外實際研習日數未達原申請日數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
(八)獲核定補助者之國外「實際研習總日數」計算為「實際研習起始日」至「實際研習截止日」,若低於申請總日數,須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若實際研習總日數低於6個月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九)獲核定補助者,如違反前述各款情形,致負有償還補助費用義務,經催告而逾期未償還或無力償還時,應由其保證人負償還之責任。
十、
返國後需繳交文件憑證
(一)出、入境紀錄。
(二)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
(三)研習結束證明。
(四)成果報告書。
十一、
本要點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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