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07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0800141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108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明究字第10900101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109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明究字第11000010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110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110 學年度第1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明究字第11100003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明究字第11100168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112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究字第11300011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112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明究字第11300080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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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深耕博士班學生之研究能力,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並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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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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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博士生獎學金包括拔萃獎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國科會甄選(以下簡稱國科會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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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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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當年度(含二月及九月辦理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三、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四、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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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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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名額:
以國科會當年度核給名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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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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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機制:
一、拔萃獎:
分「院級初選」及「校級複選」兩階段,推薦學生名單由各學院籌組委員會辦理,依學校規定時間送研究生事務處提請校級優秀博士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並決定核給名單。
二、國科會甄選:
由國科會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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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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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及期限:
一、拔萃獎:
(一)112學年度(含)前:
經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博士班一年級優秀新生,得獲每人每月40,000元生活助學金,按月分次核發,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9月起至第4年8月止,其後按年通過評量者繼續發給,最長以4年為限;受獎期間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113學年度起:
經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博士班一年級優秀新生,得獲每人每月40,000元生活助學金,按月分次核發,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9月起至第3年8月止(辦理提前入學者,自入學當年度2月起至第3年1月止),其後按年通過評量者繼續發給,最長以3年為限;於3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國科會甄選:
經國科會甄選通過之博士班一年級優秀新生,得獲每人每月40,000元生活助學金,按月分次核發,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9月起至第3年8月止(辦理提前入學者,自入學當年度2月起至第3年1月止),其後按年通過評量者繼續發給,最長以3年為限;於3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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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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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萃獎申請方式:
一、學生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
(二)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含排名)(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歷年成績單)
(三)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IF值、期刊排名及論文頁數)
(四)其他具研究、學術發展潛力能力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者請將申請表填妥,經系(所)主管核章後,併同所需繳交之資料,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公告後二週內,將資料送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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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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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萃獎審查程序:
各系(所)應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送交各學院,各學院應自組院級優秀博士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審查委員會),並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完成初審作業,並將會議紀錄、初審通過名冊及通過學生之申請資料,送交研究生事務處彙整,提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由校級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擇優予以補助。
二、校級審查委員會置委員數名,由研究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召集人推薦六至八人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校級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四、獲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於研究生事務處網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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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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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評量機制:
受獎學生於獎勵期間屆至每年6月或12月(提前入學者)底前應繳交:
一、說明獎勵期間學習或研究成果之書面報告
二、歷年成績單
三、指導教授評估表
前項年度考核書面資料,經校級審查委員初審後,獲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者,提送校級審查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者核發次一年度獎勵金。初審或複審未通過者,自次一年度起取消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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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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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補助經費來源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或學校自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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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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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受獎學生於獎勵結束前一個月,由學院進行評量(包含研究績效評語及建議),送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核,並由受獎學生進行研究成果報告。
為利獎勵成果效益追蹤,受獎學生應配合學校獎勵成果效益評估及畢業後3年內之流向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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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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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學生如就讀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將喪失受獎資格,自喪失資格月份起停發獎助學金,停發之金額將改由備取遞補領取:
一、休學、保留學籍、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兼職工作。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三、就讀博士班期間,未通過第九條之追蹤考核者。
四、已申請通過培英計畫者,將喪失受獎資格,自出國月份次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回國後亦不得再次申領。
五、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遞補原則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名額為主,倘為其他經費來源,得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遞補。
除第一項各款情形外,若受獎學生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提送校級審查委員會審議,喪失受獎資格者,則自喪失資格月份起即停發獎助學金,其名額亦得依遞補原則逕行遞補。
國科會甄選遞補原則依國科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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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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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領取獎助學金,須為在學且完成註冊繳費手續;同時符合其他獎助學金資格者(教育部研究生助學金、本校校長獎學金、外國學生及僑生入學學雜費減免除外),以補助一項為限;倘同時符合其他獎助學金資格之獲獎者其經費來源皆為學校自籌經費,則可彈性調整獎學金補助來源,最高以40,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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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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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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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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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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