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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勵要點-礪金獎

更新日期 2024-01-26 13:05:02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究字第1130001175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0800141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110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明究字第111000030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明究字第11100142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明究字第11100168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111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明究字第11200025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112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究字第11300011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深耕博士班學生之研究能力,獎勵具研究及學術發展潛力之優秀博士生,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優秀博士生生獎勵要點-礪金獎」(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
已選定指導教授之博士班二至五年級全時學生。
第三條
獎勵名額:
以不超過本校當學年度博士班二至五年級在校全時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四條
獎勵金額:
經校級優秀博士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優秀博士生,每人每月10,000元生活助學金,按月分次核發,每次獎助原則以一年為期。
第五條
遴選機制:
推薦學生名單由各學院籌組委員會辦理,依學校規定時間送研究生事務處提請校級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並決定核給名單。
第六條
申請方式:
一、學生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
(二)博士班歷年成績單
(三)指導教授推薦信乙封
(四)其他具研究、學術發展潛力能力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者請將申請表填妥,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核章後,併同所需繳交之資料,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公告後二週內,將資料送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七條
審查程序:
一、各系(所)應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送交各學院,各學院應自組院級優秀博士生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審查委員會),並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完成初審作業,並將會議紀錄、初審通過名冊及通過學生之申請資料,送交研究生事務處彙整,提校級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由校級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擇優予以補助。
三、校級審查委員會置委員數名,由研究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召集人推薦六至八人,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四、校級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五、獲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於研究生事務處網頁公告。
第八條
獎勵規範
一、依本要點領取獎助學金,須為在學且完成註冊繳費手續;同時符合其他獎助學金資格者(教育部研究生助學金、系級獎助學金、本校校長獎學金、外國學生及僑生入學學雜費減免、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除外),以補助一項為限:受獎學生因故休、退學或畢業者,自當月起停發獎助學金。
二、已獲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補助之學生,產業實習期間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助學金。
三、受獎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自事實發生日當月起停發並追繳已領之獎助學金。
四、已申請通過培英計畫者,將喪失受獎資格,自出國次月份起停發獎助學金。
除前項各款情形外,若受獎學生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提送校級審查委員會審議,喪失受獎資格者,則自喪失資格月份起停發獎助學金。
第九條
經費來源
獎勵金額由學校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第十條
本要點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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