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12-19 11:21:28 |
文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明秘字第1080016583號函公布 |
單位 |
校長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明秘字第10800165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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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增進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及使校務會議進行符合民主程序,參考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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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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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組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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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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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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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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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經全體代表(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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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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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出席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原推選單位之成員代理出席,並享有會議代表之權利與義務。每位代理人僅能代表一位校務會議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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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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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出席代表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代表職務時,通知原推選單位,推舉代表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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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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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出席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者外,若無正當理由兩次未出席會議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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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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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扣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且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代表人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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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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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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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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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提案如下:
一、校長交議事項。
二、行政單位、學術單位、中心、館、場、籌備處及附屬機構提案事項。
三、本會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案事項。
四、本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案事項。
本會議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由各提案單位以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可後,送達校長室排列議程,經校長核准之重要提案不在此限,惟至遲需於二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校長室。
臨時議程以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提案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工作日下班前,以書面向校長室提出,經校長同意後排列臨時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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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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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應有在場出席代表三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並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之五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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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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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出席代表對於同一議案之發言,以每人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但討論修改或其他情況特殊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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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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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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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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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表決以在場出席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未參加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空白票與廢票,均不計入表決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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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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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表決方式,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或投票行之。如在場出席代表對表決方式有異議時,應徵求在場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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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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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提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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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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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證明動議人確於原案議決時在場,並同意原決議案者;如係無記名表決,須證明動議人未曾發言反對決議案者。
四、十人以上附署或附議。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議決後之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提出於同次會者,須有他事相間;但討論之時間,由會議主席徵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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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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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之程序,業管單位應全程錄音,出席代表不得擅自於會場內攝影、錄影或錄音。違反者,經制止仍不聽從,主席得強制其離開會場。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七個工作天內公告。會議錄音檔由業管單位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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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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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出席代表如有違反會議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得作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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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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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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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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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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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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