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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21-10-20 08:23:31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明學字第1100012824號 單位 學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明學字第1090000097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明學字第1100012824號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辦理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由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覆核。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不同意,得送回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複議,校長對複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第二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學務處計畫人力,包含「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及學務處其他各項校外計畫之人力。
第三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之成績考核,一年辦理二次。年中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7月,年終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
凡考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辦理考核:
一、到職服務未滿 6 個月。
二、留職停薪期間超過 6 個月。
三、考核期間最後一個月未在職者。
第四條
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審核:
一、審核被考核人數。
二、審核被考核人平時成績紀錄及各考評結果,並可酌量增減分。
(一)審核被考核人工作成績。
(二)審核被考核人操行生活紀錄。
(三)審核被考核人之獎懲。
(四)審核被考核人所得考核分數與其實際表現是否相符。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五條
辦理計畫人力考核業務,應嚴守秘密;評審委員會執行審核時,對於本身之考核,應行迴避。
第六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綜合下列考核內容評分:
一、工作態度(40%):認真負責、敬業精神、服務態度、主動積極性、團隊合作精神、出勤狀況。
二、工作品質與效率(40%):工作正確性、嚴謹度,檢討改進提昇品質、工作負荷及完成度、勝任繁重工作;工作執行力、精確掌控時間及效率。
三、發展潛能(20%):具溝通協調、思考應變能力,達成學校(單位)目標。
第七條
成績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優、良、甲、乙、丙、丁六等級如下,作為年度續聘之依據,惟續聘人員每年不予晉薪。
一、優等:90分(含)以上;工作表現傑出,以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良等:85分至89分;工作表現優良,以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甲等:80分至84分;工作表現符合單位需求,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百分之八十七為原則。
四、乙等:70分至79分;工作表現有待加強。
五、丙等:60分至69分;工作表現未達期待。
六、丁等:59分以下,並應敘明事實。
考列優等: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主辦業務經上級評定成績優良。交辦專案工作如期圓滿達成。考核期間內記大功乙次或累積達乙大功者。
考列丁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有損學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八條
成績考評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由所屬組別主管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四十。
二、複評:由學務長負責,佔評分百分之六十。
三、學務處初審:平均分數以85分為基準,依個人分數排序,送校長室核分。
四、校長室核分:依工作表現,加減1至5分,經校長室核分後,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
計畫人力於年度內轉調學務處內其他組別,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初評時,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轉任現職工作未達半年者,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之獎懲比照「中國醫藥大學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年終考核,依下列紀錄加減分,考核之加減分僅列計於年終考核:
一、嘉獎一次加0.5 分、記小功一次加1.5 分、大功一次加4.5 分。
二、申誡一次扣0.5 分、記小過一次扣1.5 分、大過一次扣4.5 分。
三、遲到早退、忘刷者,依本校職員工辦公出勤管理要點辦理。
四、被投訴經查証屬實者,依情節輕重扣分。
五、同一年度內之功過可以相抵,受記過以上處分當年未抵銷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列為甲等以上。
六、學務處計畫人力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修習本校職員工教育訓練必修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未修習者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第十條
成績考核後之獎懲:
一、年終考核:
(一)優等: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7個月。
(二)良等: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6個月。
(三)甲等: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5個月。
(四)乙等: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2個月。
(五)丙等以下不給予年終工作獎金。
(六)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列入考核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給予一個月。
(七)以上各目之年終工作獎金均依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發。
二、年中考核或年終考核考列丁等,或二年內成績考核結果為丙等達三次者,應予免職。
第十一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屬免職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自確定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於僱用期間屆滿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如無故違約,應賠償違約金兩個月薪資。離職時應辦理工作及財產移交事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移交不清時,除追請負責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第十三條
年終工作獎金得由校長視當年度各計畫人力金額調整,以不增加年度預算為原則,獎金經校長核定後發放。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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