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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2-16 15:42:21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明學字第1130017942號函公布 單位 學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明學字第1090000097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明學字第1100012824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明學字第1130017942號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務處辦理「遞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計畫」項下人力成績考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務處計畫人力(以下簡稱計畫人力)之成績考核,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覆核。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不同意,得送回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複議,校長對複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第三條
計畫人力之成績考核,一年辦理二次。中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7月,年終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
凡考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辦理考核:
一、到職服務未滿 6 個月。
二、留職停薪期間超過 6 個月。
三、考核期間最後一個月未在職者。
第四條
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審核:
一、審核被考核人數。
二、審核被考核人平時成績紀錄及各考評結果,並可酌量增減分。
(一)審核被考核人工作成績。
(二)審核被考核人操行生活紀錄。
(三)審核被考核人之獎懲。
(四)審核被考核人所得考核分數與其實際表現是否相符。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五條
辦理計畫人力考核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第六條
計畫人力成績考核,綜合下列考核內容評分:
一、工作態度(40%):認真負責、敬業精神、服務態度、主動積極性、團隊合作精神、出勤狀況。
二、工作品質與效率(40%):工作正確性、嚴謹度,檢討改進提昇品質、工作負荷及完成度、勝任繁重工作;工作執行力、精確掌控時間及效率。
三、發展潛能(20%):具溝通協調、思考應變能力,達成學校(單位)目標。
第七條
計畫人力之期中及年終成績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A、B、C、D四等級如下,作為年度續聘之依據,惟續聘人員每年不予晉薪
一、A級超過85分;工作表現傑出,以不超過全體受考核人員前10%為原則。
二、B級75分至85分;工作表現優良。
三、C級60分以上,未滿75分;工作表現尚待加強
四、D級59分以下;工作表現不佳,並應敘明事實
受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考列D 級: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損害學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二年考列C級達三次,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決議考列D級者。
第八條
成績考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由所屬組別主管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四十。
二、複評:由學務長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六十。
三、學務處初審:平均分數以80分為基準,依個人分數排序,送校長室核分。
四、校長室核分:依工作表現,加減1至5分,經校長室核分後,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
計畫人力於年度內轉調學務處內其他組別,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初評時,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轉任現職工作未達半年者,原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現職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計畫人力之獎懲比照「中國醫藥大學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年終考核,依下列紀錄加減分,考核之加減分僅列計於年終考核:
一、嘉獎一次加0.5 分、記小功一次加1.5 分、大功一次加4.5 分。
二、申誡一次扣0.5 分、記小過一次扣1.5 分、大過一次扣4.5 分。
三、遲到早退、忘刷者,依本校職員工辦公出勤管理要點辦理。
四、被投訴經查証屬實者,依情節輕重扣分。
五、同一年度內之功過可以相抵受記過以上處分當年未抵銷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列為A級以上。
計畫人力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修習本校職員工教育訓練必修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未修習者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第十條
成績考核後之獎懲:
一、年終考核:
(一)A: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7個月。
(二)B: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5個月。
(三)C: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2個月。
(四)D不給予年終工作獎金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列入考核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給予一個月。
()以上各目之年終工作獎金均依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發。
二、中或年終考核考列D級,應予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計畫人力考核結果,通知受考人。依考核結果屬終止契約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確定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計畫人力於僱用期間屆滿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如無故違約,應賠償違約金兩個月薪資。離職時應辦理工作及財產移交事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移交不清時,除追請負責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第十三條
年終工作獎金得由校長視當年度各計畫人力金額調整,以不增加年度預算為原則,獎金經校長核定後發放。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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