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4-23 13:12:5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30005769號函公布 |
單位 |
課外活動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明學字第10900005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明學字第11200085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300057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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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並維護學生課外活動安全,落實學生校外活動安全體制,確保其生命安全,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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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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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課外活動,係指以本校名義辦理之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校內外活動、團體旅遊、訓練、競賽、露營、登山、潛水(含浮潛)、社會服務及展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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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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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課外活動安全,於學期開始時,要求社團負責人參與社團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括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並將課程內容放置於學校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受訓人員亦應於受訓後於社團或班級集會時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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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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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依規定需由活動承辦人員於規定時間內(校內活動須於7日前、校外活動於2週前送件)至「課外活動辦理暨核備申請系統」送件線上核備表,經所屬主管單位查核簽證後,方能完成活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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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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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經申請而擅自辦理校內外活動者,倘不幸發生事故,其發起或主辦者,應負起一切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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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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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辦理課外活動規範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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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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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校外活動申請表時,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交通工具
(一) 活動範圍離學校超出三十公里且活動人數二十人以上者一律不騎乘機車為原則。
(二) 搭乘鐵公路交通工具及騎乘機車,應切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安全。
(三) 租用遊覽車,需檢附合格遊覽車公司營業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
二、 膳宿
(一) 活動及住宿地點未洽妥前不得出隊。
(二) 住宿地點及餐飲應選擇政府立案合法營業之場所。
(三) 露營活動應注意人身安全及防蟲、防蛇等野地安全。
三、 保險
(一) 活動前應檢附活動人員名冊送至課外活動組查核,並依所需投保金額(保額至少一百萬)及人數辦理符合活動需求之保險事宜。
(二) 騎乘機車應特別註明並列入投保範圍。
四、 辦理高危險性或具備安全疑慮之活動,參與者需填寫家長通知書(附件二),並送
課外活動組核備。
五、 凡委託旅行社辦理之活動需檢附旅行合約書影本。
六、 所附資料如有造假、不合規定或不按時繳交活動不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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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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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注意事項:
一、學生參觀旅行,領隊人員必須親自前往,隨時指導其活動,使其活動能按計畫實施。
二、注意活動之各項安全措施。
三、在活動途中,如有偶發事件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領隊人員應立即權宜處理,並
以最迅速方法與學校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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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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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活動(含團體及個人)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知發布,若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並告知課外活動組與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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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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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活動(含個人及團體)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懲處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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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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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校外活動經核准並如期舉行若發生意外事件,該活動負責人或代表人應盡速向學校通報處理(緊急聯絡電話:04- 22022205),以便了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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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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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校外活動需於其限期內返校,回程途中有人事先離隊者,應向該活動負責人或代表人報准,但仍應及時告知家長報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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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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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依規定私自行動者,依本校學生懲處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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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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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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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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