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107學年度第4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明校字第10900006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110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110學年度第7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明校字第11100078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112學年度第2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學年度第1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明校字第11300009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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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學生修習有所規範,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修業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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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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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修習:
一、課程學分規定:畢業至少需修習36學分始可畢業:
1.必修學分:18學分。
2.選修學分:18學分。(其他相關課程學分抵免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經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二、院級必修:
(一)107~110學年度入學生適用:院級必修【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與生醫產業】4學分。
(二)111學年度入學生起適用:院級必修【人文與科技專題研究】2學分。
三、校級必修:研究倫理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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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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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能力:
一、英文能力:須達到「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規定之校外英文檢測鑑定標準或完成校內規定之配套措施。
二、教學訓練:碩士生須完成至少1學期之教學訓練。惟具全職工作或已具教學經驗者,得提出相關證明至學程辦理認列;經審核通過者,予以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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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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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註冊:
一、本學程學生修完第一學年課程,取得畢業學分半數(含)以上(包括共同必修學分)者,得申請指導教授註冊。
二、註冊時應繳交「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
三、如本學程學生碩士論文之研究議題與本學程教師專長領域不合者,經學程事務會議核定,得邀請學程外之本校專任老師擔任主指導教授,或請校外老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惟當事人須先就指導教授建議人選提出書面說明。
四、本學程學生於因特殊事由需變更指導教授者,需提出原指導教授及變更後指導教授之雙方同意書,呈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
五、如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或不便表示意見時,得經由學程事務會議同意後,陳請學程主任簽名同意;指導教授為學程主任時,則需陳請院長簽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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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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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離校:
一、畢業離校手續:
(一)研究生完成學位考試及各項修業規定,成績及格,並經各單位於「畢業資格審查系統」審查確定後,得辦理離校手續。
(二)研究生自第1年起,依學校規定繳費期限完成註冊繳費者,得於完成畢業條件及離校手續後,領取畢業證書;惟其已註冊繳交之學雜費,不予退費。
(三)離校手續須於完成畢業條件之當學期辦理完成,第一學期至1月31日止、第二學期至8月31日止;未能如期完成者,須先辦理下一學期註冊後,始得離校。
二、領取畢業證書:
研究生完成離校手續後,本人須持學生證(或身分證件)領取畢業證書。代領畢業證書者,須持代領人身分證件、受領人委託書及學生證至研究生事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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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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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畢業論文計畫書與畢業論文口試相關內容請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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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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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或本學程事務會議決議辦理。
本規定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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