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10-05 13:39:03 |
文號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明校字第1090011559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物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經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所務會議制訂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105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108學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明校字第10900009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108學年度第十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109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明校字第109001155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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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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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自本所及醫學院各學位學程專任(主聘)教師遴選產生。
(三)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所專任(主聘)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四) 遴選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五) 非必要時,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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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依前點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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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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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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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 有關本所及醫學院各學位學程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教師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教師之聘任、升等經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 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 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 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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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第六點第一款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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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審議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或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為送審人碩博士班之指導教授,或送審人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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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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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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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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