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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4-07 16:40:07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明校字第1100004068號函公布 單位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增訂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明校字第10900029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109學年度第4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明校字第1100004068號函公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學程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教師擔任,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借調或預定出國研究、進修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具代表資格;惟本學程專任教師人數不足時,得由學程主任提供委員名單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教師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委派代理人出席,惟代理人須為學程師資。學程師資應依其意願擔任負責委員,以參與一項事務為限。
三、職員代表:由本學程職員一人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學生代表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五、學程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
三、
本會議由學程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會議代表一人提案,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得要求學程主任召開之。
四、
本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學程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校法令規章中明訂須經本會議審議的各項規章。
三、學程主任提議事項。
四、審議人才延攬、教學、課程、研究、推廣(招生)、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與本學程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審議人才之延攬應有當然代表、教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此兩類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六、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七、
本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依相關法規或本校規定辦理。
九、
本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報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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