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11-15 16:39:4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學字第1120016150號函公布 |
單位 |
課外活動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明學字第10900081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學字第1120016150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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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協助本校學生團隊辦理營隊/迎新活動,及維護活動期間校園安寧環境,培養個人良好生活習性,確實遵守本校相關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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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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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隊/迎新之定義,係由本校各系所學生組成之團隊或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成立之社團(含服務隊)所主辦或合辦之營隊或宿營且向參與人員收取費用之活動,各系辦理上列活動須先經所屬系、所主管審查核准,並送課外活動組備查;社團辦理上列活動須經課外活動組審查核准後方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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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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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隊/迎新活動之設計應遵守本國相關法律規範及本校營隊公約,且不得逾越善良風俗及影響校園安全,違者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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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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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辦理營隊/迎新活動經系所主管審查核准後,需至少於活動前一個月提交企劃書送課外活動組備查。社團辦理之營隊/迎新活動需至少於活動前一個月提交企劃書至課外活動組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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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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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書內容應包括主辦單位名稱、活動總召及工作人員名單與連絡方式、活動日期、活動內容、活動地點、住宿日期及地點、招募對象及收退費標準等項目;若有其他合辦、協辦或贊助單位應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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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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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辦理營隊/迎新活動收入結算應向系所主管單位核備;社團辦理之營隊/迎新活動收入結算則應向課外活動組核備。營隊整體收支預算未經系所主管及課外活動組審核之前,不得先行以學校名義對外招生、使用學校資源(如場地)及收費等等作業。其對外收費之收入應以校名為首之組織(如系所、社團或該活動)帳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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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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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應將活動支用單據妥善保存及管理,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為合格憑證,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主動對外公告收支結算表,主管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抽查,如有盈餘款項,應主動對外說明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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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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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護學生參加營隊/迎新活動之安全及權益,相關規定請遵照消費者保護法辦理,參加之人員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及醫療實支實付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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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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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現活動之執行違反企劃書內容時,系所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得立即終止活動之進行,並取消所有場地、器材之借用,自違規確定日期起停止該系團隊或社團申請辦理營隊/迎新活動之權利一年;若因活動停止造成任何損失,概由該活動主辦/承辦單位或社團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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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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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借用場地(含住宿)及器材,依各管理單位之規定辦理借用,於活動結束後復原及準時歸還;若經發現有不愛惜公務或逾時不還者,得隨時終止借用,有毀損器材或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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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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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活動具明火及營火等內容之團隊,需指派人員參與行前教育講習,若未依規定參與,將禁止該活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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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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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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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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