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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採購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22:37 文號 單位 事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0年1月20第14屆第11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8月25日第14屆第16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6日第18屆第9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文總字第10300152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一0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4日第18屆第16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文總字第10500092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採購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設置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
委員會由校長聘請學校及附設機構專任教職員工七至九人組成。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聘任之。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三、
本校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其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經委員會審議。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經校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四、
委員會以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申請單位須列席說明。委員會得依採購案件特性,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五、
委員會審議決定事項,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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