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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工程學院學程聯席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7-29 08:31:25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明校字第1090008556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工程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7月0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明校字第109000855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工程學院學程聯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5-7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學程專任教師推選產生,不足人數由校內教師遴選。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學程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非必要時,學程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五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案件,或審查新聘、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新聘、升等教師之指導教授時,均應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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