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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9-01 08:45:13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明校字第1090009924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08日院教評會俢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5日校長核定後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8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0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長核定後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明校字第10900099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系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設委員五〜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三)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得續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應事先以書面提請辭,由主任依第二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四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之。
第六條
系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八條
系教評會討論與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應作詳細會議紀錄,隨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條
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院教評會審議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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