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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藥學院藥用化妝品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8-01 17:50:04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明校字第1140010921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104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113學年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學年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明校字第114001092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所)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兩名,由學系(所)專任教師擔任。
(三)學生代表一名,由該學年實習班級班代擔任。
必要時,得聘請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第三條
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及實習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經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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