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1-27 15:33:55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明總字第1100001000號函公布 |
單位 |
事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明總字第11000010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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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服務本校教職員生使用校本部停車場,並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校本部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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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停車場包括校本部地下二樓至地下四樓及歷史建築戶外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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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汽機車須領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之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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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月租停放之汽機車可跨校區進場停車,且以不超過當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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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進入本場之汽機車應於本校線上申請臨時停車(登錄車號),經車牌辨識入校,並依規定計時繳費,未逾二十分鐘者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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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各項大型活動、租借場地或有特殊需求,主辦單位(借用單位)得以專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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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申請及分配
本校教職員生及專任助理每人限申請一個車位,申請人於公告期間至校務行政管理系統申請,總務處每學年辦理公開抽籤一次。
卸任校長、部定教授、行政及學術單位一級主管之停車位應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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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含助理)之汽機車停車位月租以學期(六個月)為收費單位,繳費後如因退休、離職或其它原因不使用停車位者,以使用月數為計算依據,退還剩餘費用;餘留車位空缺依抽籤號次候補者遞補,其收費以補位後之使用月數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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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汽車停車位月租以學期(六個月)為收費單位,機車停車位月租則每學期收費五個月,繳費後如因休退學或其它原因不使用停車位者,扣除使用月數,退還剩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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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入場須停放在停車格內或臨時由本校指定之停車區域內,禁止跨格停放或停放於行人徒步區。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始得停放於無障礙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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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停放之汽機車應確實上鎖,貴重物品由汽機車所有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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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則
1.車輛進入校區因駕駛人員疏失對各項設施造成損毀者,汽機車駕駛人應負責賠償。
2.進入校區之汽機車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處予以警告或舉發。經告誡三次以上者,應予撤銷停車資格且不予退費並停止其申請停車位之資格。
3.久未移動之臨停車輛,經本校張貼警告通知一週以上未再移動者,視同無主車輛,得予以拖吊移置,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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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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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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