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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1-06 16:32:43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明校字第1120015653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明校字第110000789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1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5月12日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明校字第11100064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藥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明校字第11200156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藥用化妝品學系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教育相關法令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系)。
第二條
為授予學位,本系訂定下列規定:
一、學位中文名為理學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cience。
二、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第三條
本系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已完成論文初稿,需通過本系「碩士學位論文進度審查」。
二、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三、必須以第一作者身份,以中、英文於各相關學會發表口頭或張貼壁報。
第四條
本系「碩士學位論文進度審查」之規定如下:
一、審查方式:以公開演講方式進行學生畢業論文進度審查行之。
二、審查委員:學位論文審查委員會由指導老師召集組成並主持會議。
三、辦理時間:碩士班學生於入學後第二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應提交學位論文計畫書及學位論文計畫進度報告,口試時間由學位論文審查委員會訂定後公告週知。
四、學位論文計畫進度報告格式依本系修業規範。
第五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本系碩士班論文題目暨畢業論文考試資格申請書。
(四)指導教授推薦書。
(五)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六)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七)各相關學會發表口頭或張貼壁報報告時大會印製之摘要影本。
三、經本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彙整與核備。
第六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七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系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但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惟第四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八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系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系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十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及公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巳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應通知當事人繳還已發之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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