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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8-12 10:47:05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明校字第1100009729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藥學院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明校字第11000097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名額,依本校分配名額辦理。
第三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產生如下: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由本院專任教師,扣除當然代表名額後,依當年度各系所教師人數之比例平均分配之,各系所至少應有一人,推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之。
第四條
若本校分配名額少於本院系所單位數,則改採全院選舉方式產生。再依得票數高低決定之,得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
各系所推選代表因故出缺時,遺缺由原單位候補代表依序遞補。
第六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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