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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計畫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1-26 10:25:22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產字第1110001031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產字第11100010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研究計畫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依行政院農業委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七條及本校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包括研究發展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或公平交易法所產生並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第三條
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於任職或就學期間(以下簡稱本校人員)執行農委會研究計畫而衍生之研發成果,除法令及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歸本校所有。研發成果之保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及運用,依農委會相關法令及本校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由本校產學合作處辦理相關權利申請程序及文件證明。
第四條
本校人員若歸屬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應於產出時一個月內,主動向本校產學合作處正式提出相關之聲明書。產學合作處應送交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進行審查及認定,最晚於收到聲明書之六個月內,回覆予本校人員審查之結果。
第五條
本校人員執行農委會研究計畫,應妥善保管相關計畫研發成果文件及資訊,並以適當智慧財產權類型維護。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必要資訊包括研發成果、實體資訊及研究記錄簿。該研發成果之所有發明人與創作人,需於發明人資料表內主動揭露其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及貢獻比重,並予以親自簽名。
第七條
研發成果必要資訊為本校重要智慧財產,對外均列為秘密資訊,非經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取得本校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公開、陳列、展示、影印、揭露、交付於非相關得接觸該項秘密資訊人員一部或全部內容,相關得接觸秘密資訊人員對該秘密資訊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文件之借閱、存放及銷毀,均須有清楚明確之紀錄及簽名,以維秘密性。
第八條
研發成果必要資訊之保存期限至少十年,其資訊記載之內容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於智慧財產權利存續期間應繼續保存,不得銷毀。
第九條
研發成果須專利權保護者,依照本校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研發成果須商標權保護者,此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本校商標之註冊,須填具相關申請書送交產學合作處,並由產學合作處依據校內相關辦法,送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查及處理之。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須著作權保護者,須由本校人員針對研發成果,包含但不限於文件及軟體者,進行著作權保護之具體措施,包含創作者、創作日期及第三人證明等任何之紀錄,並依照本校研發成果著作權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須營業秘密保護者,須由本校人員針對研發成果,包含但不限於文件使用及銷毀、檔案儲存、網路及軟體者,進行營業秘密保護之必要措施,包含文件管理、檔案儲存管理、電子資訊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等,並留有相關紀錄,並依照本校研發成果營業秘密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項研究計畫研發成果於技轉運用時,須先通過產學合作處事先審查該研發成果資料內容之秘密性,才得逕由不限於網路或書面文件予以正式公告,並進行公告之相關紀錄。
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若有侵害他人權利或被侵害之虞,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等,將由本校正式委任專業律師事務所進行一切必要之法律程序,以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
本項研究計畫研發成果管理暨運用之內部控制程序,由本校內控稽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專門負責,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第十六條
研發成果管理暨運用之內部控制程序視實際業務需要,每年至少 辦理專案查核一次,受查核單位、人員應就稽核小組擬查核之項目備妥相關佐證資訊備查,內控稽核小組應就當次查核情形擬具查核報告。
研發成果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管理及運用程序執行情形之查核。
(二)管理及運用經費收支情形之查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須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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